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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白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勇,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垫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勇及其辩护人易川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白勇驾驶渝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妻子李某1、女儿白某,从垫江县杠家镇出发往垫江县城行驶,行至垫江县东方大道附近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作业的环卫工人黄某(女,殁年51岁)撞倒,随后又将路边的一颗行道树及路灯撞倒,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白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勇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白勇已支付被害人黄某的丈夫尹某赔偿款共计6.88万元,另尹某已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6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收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1、胡某、李某2、尹某的证言、被告人白勇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近亲属请求书、垫江工业园区管委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白勇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辩护人易川江提出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修复损坏的电杆及树木,其系初犯,上有老下有小,无固定工作,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勇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和修复损坏物品,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