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海南椰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75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豪,海南椰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萝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椰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嘉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尧,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朱建豪与被上诉人海南椰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建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建豪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建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