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中专,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人,无业,群众,捕前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惠丰街9院*楼**号。2004年因犯诈骗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堠北庄派出所抓获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岚、赵林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亮以普通盗窃的方式窃取不能即时支取的定期存款单,然后欺骗银行职员,支取本息共31006.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亮和被害人马树文同住在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1号宿舍楼410宿舍。2015年11月19日,马树文上班时被炸药炸伤到山西大学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7日,李亮得知马树文受伤住院,宿舍只剩他一人,便私自打开马树文未上锁的衣柜,发现里面有一把钥匙,就用钥匙试着打开衣柜内的抽屉,在抽屉内发现一张户名为马树文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单(账号118)、一个笔记本及马树文的身份证,李亮翻看笔记本时看到六位数的数字,便用手机拨打农村信用社客服电话03509****确认是否是存折密码,经确定笔记本上六位数字是定期存单的密码。同年11月28日上午,李亮来到了宁武县城,想到以前租过一出租车并留有电话,便打电话让开出租车的程某在宁武县凤舞广场接他去朔州,上车后李亮对程某谎称”因同事在朔州住院急需用钱,其未带身份证,需借用程某的身份证作为代理人到银行取钱3万元”,程某同意后便开车载着李亮到了位于宁武县凤凰大街的农村信用联社便民分社,程某向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及马树文的身份证、定期存单,并按照李亮提供的密码,将马树文的定期存单上本息共计31006.84元全部取出交给李亮,程某驾车将李亮送到朔州市人民医院附近,李亮下车回了长治,程某驾车回到宁武。后李亮将钱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李亮供述,马树芳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害人马树文陈述,证人程某证言,程某辨认笔录,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附件复印件(户名马树文,账号118,取款日2016年11月28日,支取金额30990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款利息凭证复印件(户名马树文,账号118,本金30990元,利息16.84元,客户签字程某),2016年10月17日长治市公安局堠北庄派出所抓获经过,长治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李亮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宁武县联社便民分社2015年11月28日监控录像,宁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定期存折,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被告人李亮的盗窃犯罪活动中夹杂着一定欺骗行为,既有秘密窃取的因素,又有隐瞒事实真相欺诈他人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因素,但是被告人李亮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基于被害人定期存单的被盗,盗窃在被告人李亮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财产的真正受害者是被害人马树文而不是银行,被害人财产受侵犯是因为存单被秘密盗窃,所以被告人李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故宁武县人民检察院的犯罪指控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亮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亮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贾胜君人民陪审员 贾爱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