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闫呈霞与方超、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呈霞,方超,刘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326号原告闫呈霞,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方超,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刘森,男,汉族,1973年4月8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闫呈霞与被告方超、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闫呈霞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呈霞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闫呈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