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丽华申请执行李相民、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李相民,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李相民。被执行人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德。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王丽华申请执行李相民、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处分查封物后偿还欠款。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