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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丽华申请执行李相民、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李相民,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李相民。被执行人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德。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王丽华申请执行李相民、哈尔滨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处分查封物后偿还欠款。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