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图旺旺供热处与李松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旺旺供热处,李松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66号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住所:吉林省安图县。负责人:于亚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芳,该供热处职员。被告:李松哲,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诉被告李松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图旺旺供热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图旺旺供热处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