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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火国、郭巨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火国,郭巨擘,郭格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周火国,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团风县。被执行人:郭巨擘,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格非,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周火国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巨擘、郭格非返还借款274.3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