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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咏莉与李晶、石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咏莉,李晶,石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17号申请执行人石咏莉,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文明路西段,身份证号:410728197609127523。被执行人李晶,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办事处东了墙村,身份证号:410728198811191523。被执行人石利琴,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梁寨村,身份证号:41072819810816154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咏莉与被执行人李晶、石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书胜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