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俊与吴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吴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179号原告杨俊,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朱晓琴,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宝,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浉河区南湾街水上运动学校门口。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杨俊与被告吴宝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杨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俊以与被告吴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元,由原告杨俊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