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389320159(1-1)。负责人:王鹤鸣。被执行人: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0947-7。法定代表人:张勇强。本院在执行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4864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604864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