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油市华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川县石英矿业有限公司、罗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华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川县石英矿业有限公司,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华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川县石英矿业有限公司、罗江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华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川县石英矿业有限公司、罗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726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6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