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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四川柯美特管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城区经久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柯美特管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城区经久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柯美特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1KX36),住所地: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法人代表卢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经久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00601379204),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西城国际6楼。经营者王国其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柯美特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中心城区经久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经久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经久建材经营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孟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