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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淑荣与丁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荣,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吴淑荣。被执行人丁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