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淑荣与丁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荣,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吴淑荣。被执行人丁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