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大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大朝,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8日被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9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抓获,同年10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大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迎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大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大朝去至鲁山县移民办家属院,将城关镇居民张某停放在楼道口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电动车价值450元。2、2016年9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大朝去至鲁山县三街与向阳路交叉口一小区内,将城关镇居民买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一辆蓝色凤凰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90元。3、2016年10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大朝去到鲁山县城关镇墨公路墨子商场南门一胡同口内的一个补习班楼下,将霍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赛利特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电车价值890元。4、2016年10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大朝在鲁山县墨公路移民办家属院,将侯某停放在楼道口处的一辆黄色苏杰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回。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930元。5、王大朝多次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先后盗得黄色雅猫电动自行车一辆、蓝色飞鸽电动自行车一辆,分别销赃给平顶山市湛河区居民刘某、肖建立,案发后上述两辆电动车分别在刘某、肖建立住处被查获。经价格评估,被盗雅猫电动车价值1100元,被盗飞鸽电动车价值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大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买某、霍某、侯某陈述,证人刘某、肖建立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评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大朝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大朝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大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赵红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昭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