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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军,杨守仁,孙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23号一至四层。主要负责人:刘长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扬,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军,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杨守仁,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孙淑花,女,195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王军、杨守仁、孙淑花借款合同(2015)西民三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3执981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