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杨小勇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杨小勇,杨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特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二一七路71号。主要负责人:王美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聪,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华,男,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杨小勇,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申请人:杨建红,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光泽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小勇、杨建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行光泽支行称,2010年8月27日,建行光泽支行与杨小勇、杨建红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杨小勇、杨建红向建行光泽支行借款256,000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等内容。杨小勇、杨建红以位于光泽县××凤凰花园××室作为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9月21日,建行光泽支行向杨小勇、杨建红交付借款256,000元。2016年12月起,杨小勇、杨建红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4月5日,杨小勇、杨建红共欠建行光泽支行借款本金202,039.30元、利息2,886.63元、利息罚息20.29元、本金罚息5.93元,合计204,952.15元。建行光泽支行多次催讨未果,遂按约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杨小勇、杨建红立即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要求拍卖、变卖位于光泽县××凤凰花园××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杨小勇、杨建红尚欠建行光泽支行的借款本金202,039.3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2,886.63元、利息罚息20.29元、本金罚息5.93元;2017年4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杨小勇、杨建红未对建行光泽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光泽支行与杨小勇、杨建红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合同约定:1.杨小勇、杨建红应在借款期限起始日的每月对日的前一日,按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归还当期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借款人违约,建行光泽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2.借款人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建行光泽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利等内容。2010年9月21日,建行光泽支行依约交付借款。2011年11月21日,建行光泽支行与杨小勇、杨建红办理了位于光泽县文昌路××#楼××室(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的抵押登记(证号:光房他证字第××号),故抵押权已有效设立。借款期限内,杨小勇、杨建红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建行光泽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依约行使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杨小勇、杨建红名下位于光泽县文昌路××#楼××室(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申请费1,458.09元,由被申请人杨小勇、杨建红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琨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