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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9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MARTINOLUWAROTIMIOJO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MARTINOLUWAROTIMIOJO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9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号海景广场***层*座。负责人:江炽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MARTINOLUWAROTIMIOJO,男,1979年9月1日出生,英国籍,抵押物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被执行人MARTINOLUWAROTIMIOJO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745959.72元、律师费30257.66元、仲裁费24783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MARTINOLUWAROTIMIOJO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与××处××大厦××房(不动产证号为4000487896),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其后,该评估公司作出深国房评字第01030252016100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值为433.8455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起拍价为310万元。在2017年5月23日进行的拍卖中,上述房产由竞买人马笑斌(身份证号)以430万元竞得,成交价款已支付至本院。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划款及结案申请,称其申请划付1030259.96元后,其依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2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申请结案。本院依法划付1030259.96元予申请执行人,扣除评估费5000元、网拍司法辅助费2000元,执行费12702.6元,余款3250037.44元依法应退还被执行人。现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款项本院依法提存。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2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已从案件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2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