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吴照智与期美岚、期平荣杨正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照智,期美岚,期平荣,杨正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56号申请人吴照智,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被执行人期美岚,女,1977年9月7日生,彝族,农民,住易门县。被执行人期平荣,男,1975年5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易门县。被执行人杨正举,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申请人吴照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56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期美岚、杨正举、期平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吴照智借款18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699元、公告费550元,执行费209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期美岚、杨正举、期平荣下落不明,本院发出了执行公告,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林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期美岚在中国民生银行有存款10100元,本院已于2017年1月12日扣划至本院账户;登记于期美岚名下有房产一套,已于2013年6月25日为期平荣担保贷款200000元,并由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登记于期美岚名下的林权有七宗林权已作抵押,其中一宗林权被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查封,查封期限3年,其中一宗林权被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期美岚、杨正举、期平荣还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期美岚、杨正举、期平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李晓燕审判员  杜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庆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