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穆清涛、马小丽、孙永鹏、雷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清涛,马小丽,孙永鹏,雷红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53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秋,该联社职工。被告:穆清涛,男,农民。被告:马小丽,女,农民。被告:孙永鹏,男,农民。被告:雷红梅,女,农民。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穆清涛、马小丽、孙永鹏、雷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审 判 员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