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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穆清涛、马小丽、孙永鹏、雷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清涛,马小丽,孙永鹏,雷红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53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秋,该联社职工。被告:穆清涛,男,农民。被告:马小丽,女,农民。被告:孙永鹏,男,农民。被告:雷红梅,女,农民。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穆清涛、马小丽、孙永鹏、雷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审 判 员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