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启印诉被告杨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印,杨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初3494号原告:姚启印,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寺西村元里31号,身份证号码341202195205143116。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鸿波,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05283416。被告:杨飞,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2日,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新村镇后场村后场西41号。身份证号34l22519920502053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负责人:郑亚东,经理。原告姚启印诉被告杨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启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启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婉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