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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秀杰与乔富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杰,乔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杰,女,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富,男,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再审申请人王秀杰因与被申请人乔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王秀杰没有往乔富地里堆放垃圾。即使王秀杰真的往乔富地里堆垃圾,也不至于被殴打,为此,原判认定王秀杰有过错并判令王秀杰承担30%的责任错误。(二)原判依据鉴定保护王秀杰四周的治疗时间不当。(三)原判赔偿王秀杰律师代理费1000元错误,因为王秀杰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交通费仅保护200元不当,王秀杰实际花费的交通费为900元,并有票据为凭。(五)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1150元,原审法院以超期为由不接收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王秀杰在发现自家树带沟里有豆角叶和豆角秧时,就把豆角叶和豆角秧用耙子扔到沟边,并因此与乔富的女儿互相吵骂起来。王秀杰在发现自家树带地里有豆角叶和豆角秧时,没有理智处理问题,反而与乔富女儿吵骂起来,因此引起争议,王秀杰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判认定王秀杰有过错并认定王秀杰应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经法院委托,吉林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王秀杰治疗终结时限约4周,故原判依据鉴定保护4周的治疗时间并无不当。(三)一审卷宗里的发票显示王秀杰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原判酌情保护王秀杰律师代理费1000元系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现没有充分依据保护其全部代理费3000元。(四)二审庭审时,王秀杰称受伤地方距离医院30多里地,打车100多块钱,故原判酌情保护交通费200元并无不当。(五)一审王秀杰的诉讼请求13860.6元中包括交通费900元,但没有明确900元交通费是入院治疗交通费还是配合鉴定的交通费。王秀杰申请再审时明确提出交通费是两部分,一个是900元,一个是1150元。1150元交通费明显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