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永顺与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顺,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575号原告:张永顺。被告: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顺与被告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顺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鸿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