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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莹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476号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豆腐营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9687351XX。法定代表人:冯现昌,董事长。被告:朱莹春,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