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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徐灼柳、梁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徐灼柳,梁超平,黄忠娣,文增广,黄忠华,徐永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中环一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PY799U。负责人:蓝兆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全,男,系原告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告:徐灼柳,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超平,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廉江市,被告:黄忠娣,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文增广,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忠华,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徐永洁,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被告徐灼柳、梁超平、黄忠娣、文增广、黄忠华、徐永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海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