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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朝日格图与王恩和巴图、包凤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日格图,王恩和巴图,包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15号申请人朝日格图,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警察,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被执行人王恩和巴图,男,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包凤英,女,1975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朝日格图与被执行人王恩和巴图、包凤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有义务协助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1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子 厚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梦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