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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玉平、夏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夏博,胡灵燕,XX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338号之一申请人:张玉平,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夏博,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胡灵燕(系夏博之妻),女,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XX辉,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张玉平与被申请人夏博、胡灵燕、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玉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博、胡灵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278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278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XX辉银行存款人民币36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68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玉平以其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胜利路53号进房字第××××号的住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博、胡灵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278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78000元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XX辉银行存款人民币36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68000元的其他财产。三、查封申请人张玉平位于进贤县民和镇胜利路53号进房字第××××号的住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寒梅审 判 员  胡学军人民陪审员  车玩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