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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永宏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宏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462号罪犯李永宏,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扶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永宏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7日止),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某、张某,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李春萍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笑天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焦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