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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恢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玉娟与路礼洪、杨志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娟,路礼洪,杨志高,陆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玉娟,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路礼洪,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杨志高,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陆建秋,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江玉娟与被执行人路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路礼洪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玉娟借款本金9640722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尚需扣除路礼洪已经支付的10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440元由路礼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玉娟曾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终结本院(2014)张执字第0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7日,权利人江玉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志高、陆建秋为被执行人路礼洪提供担保,本院以(2014)张执字第027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杨志高、陆建秋为被执行人,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0544.09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路礼洪、陆建秋、杨志高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5月9日还款100万元,于2017年5月底前归还100万元(该款应扣除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8月底归还100万元,于2018年春节前还款80万元,于2018年6月归还100万元,于2019年春节前还款200万元,如不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该承诺书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该承诺书出具后,被执行人已按承诺书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已执行到位2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已履行20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余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