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2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雨,男,回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石伟,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雨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雨于2017年4月6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商场,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后从其身上起获塑料袋装绿色植物2包(净重14.75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已收缴。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雨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