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贺素珍与马虹、杨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素珍,马虹,杨玉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908号原告贺素珍,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马虹,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杨玉刚,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素珍与被告杨玉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保全费439元,由原告贺素珍负担。审判员 边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