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何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何某,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赣1030执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存于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何某之子何某某残疾且急需金钱治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何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上官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