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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何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何某,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赣1030执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存于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何某之子何某某残疾且急需金钱治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何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上官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