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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王连军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王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连军,男性,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连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连军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执71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连军的执行。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亓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