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傅正华与刘华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正华,刘华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79号之一原告:傅正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曹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仲,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傅正华与被告刘华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傅正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傅正华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