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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傅正华与刘华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正华,刘华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79号之一原告:傅正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曹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仲,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傅正华与被告刘华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傅正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傅正华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