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30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胡利强与张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强,张传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82—1号原告:胡利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张传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嘉祥县。原告胡利强诉被告张传志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传志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传志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