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胡利强与张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强,张传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82—1号原告:胡利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张传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嘉祥县。原告胡利强诉被告张传志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传志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传志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