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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志林与黄陆军、武汉安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林,黄陆军,武汉安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848号原告:余志林,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黄陆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被告:武汉安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东立国际29栋1单元1005号。法定代表人:马友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四楼401室。负责人:赵金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林诉被告黄陆军、武汉安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志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志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志林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