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印建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孙庄项目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印建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孙庄项目部,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17号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印建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围道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64890512M。法定代表人:赵建波,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孙庄项目部,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负责人:张树友,经理。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曹妃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8216976T。法定代表人:郭庆力,总经理。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印建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孙庄项目部、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孙庄新民居改造项目的工程款3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河北鑫诺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印建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孙庄新民居改造项目的工程款330万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