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鄢国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成小贷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四川仙步贸公司法人叶淑兰与兴成小贷公司串通勾结,用传销洗脑方式骗取信任,合谋欺诈所引发,是“非吸”刑案性质;刘建与罪犯叶淑兰间有出借房协议,叶犯在协议中已载明与兴成小贷公司达成合谋,才对刘建设局下套;刘建房产他权办理是放贷后十几天才办理,抵押担保项目还未完善就提前违法放贷,再次说明叶犯与兴成小贷公司串通勾结合谋;成华警方2016年7月回函,明确了无论叶淑兰用明和暗担保或抵押出的资金,最终流向是被叶犯骗走;在整个诉讼中,刘建等系列被骗人就手持一纸复印件,没有合同原件质证,这并不是我们的错,而是兴成小贷公司故意不给原件在使诈,有录音、证人为证。兴成小贷公司故意篡改合同伪造阴阳版合同;关于蜀都公证出书时间,是叶淑兰案发后2013年2月,事隔两个月才出公证书,显然违规违法。该公证书涉嫌欺诈,不具证明力而不应采信;刘建只对锦羚皮鞋厂法人袁道健进行过担保,因贷款回转后,兴成小贷公司擅自变更为周兴容个人借款,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刘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在本案中诉请确认的与兴成小贷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由于已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191号民事判决确认,且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刘建主张本案所涉合同效力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程序解决,而不应就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内容再次提起诉讼。因此,二审裁定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570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刘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谯 斌审判员 李晓成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小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