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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月韦与深圳市胜兴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月韦,深圳市胜兴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307号原告:宋月韦,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深圳市胜兴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龙景工业区G栋7楼。法定代表人:王春花。原告宋月韦与被告深圳市胜兴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月韦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