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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成建故意伤害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2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李成建: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0103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吉01刑终150号刑事裁定,你仍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脑挫伤是由申请人李建成殴打行为所致;医院出诊有严重的医疗过错;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不应仅为辅助作用,加之被害人家属拒绝药物治疗应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二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为一名审判长及两名代理审判员,但实际两名代理审判员并没有真正代理审判资格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证据采信问题。经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证实,李成建殴打张万声头面部,该行为是导致张万声左侧额、颞、顶、枕部大量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极脑组织挫伤,且头部损伤较重,可以构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张万声自身存在的血友病对其死亡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出诊有严重的医疗过错,被害人家属拒绝药物治疗,李成建的殴打行为与张万声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李成建对张万声的死亡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脑挫伤是由申请人李建成殴打行为所致;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不应仅为辅助作用,加之应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李成建应明知击打张万声头面部会造成严重后果而连续击打张万声要害部位,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张万声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二审法院定性准确,其提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开庭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的法官资格,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官职责,其提出“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为一名审判长及两名代理审判员,但实际两名代理审判员并没有真正代理审判资格”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成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李成建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