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亮、汪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汪辉,叶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辉,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叶地奎,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上诉人李亮因与被上诉人汪辉、原审被告叶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18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李亮于2017年6月27日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