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杰、赵欣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杰,赵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金杰,男,朝鲜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赵欣刚,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金杰与被执行人赵欣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行为,仲裁费23026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23536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328号民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