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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8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177号原告:张秀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玉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荣,男,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芳诉被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秀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谌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