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冯钟念、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钟念,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7号申请执行人:冯钟念,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4016室。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钟念与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