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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玉发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158号原告:梁玉发,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伟,系公司经理。原告梁玉发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梁玉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