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57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金科10年城东区A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0。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玉,女,1986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宁,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