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代法杰与刘同军、袁美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法杰,刘同军,袁美红,郑州富士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84号原告代法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曹国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军,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袁美红,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郑州富士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铁英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703633。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法杰与被告刘同军、袁美红、郑州富士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法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代法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