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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代法杰与刘同军、袁美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法杰,刘同军,袁美红,郑州富士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84号原告代法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曹国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军,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袁美红,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郑州富士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铁英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703633。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法杰与被告刘同军、袁美红、郑州富士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法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代法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