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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烈涛、周明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烈涛,周明显,许贵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烈涛,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超,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显,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超,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贵章,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兴,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烈涛、周明显因与被上诉人许贵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7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烈涛、周明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超、被上诉人许贵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烈涛、周明显在二审庭审中申请证人江某、付某、曾某出庭作证,证明许贵章不是周明显雇佣。三位证人的证言与原审庭审中周左保、周何保的证人证言相矛盾,原审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查明周明显与许贵章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7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烈涛、周明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