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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山阳区路达文印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山阳区路达文印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798号原告: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路新城办事处南。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山阳区路达文印部。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华商大厦1楼。经营者:路玉青,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山阳区路达文印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焦作市爱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荣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