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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新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义,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新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王新义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矿区西街由南向北行驶到水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新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新义于2017年4月23日被从现场带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新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义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新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新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