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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耿梅、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梅,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耿梅,女,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耿梅诉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518731.6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